银行石油期货声明,银行生猪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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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于2017年4月16日(星期五)发布。为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力度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并公布具体内容。
一、本公告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如下:
在参与原油期货交易前,客户需要了解市场行情和相关政策变化情况;
客户应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际局势的发展状况;
客户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准则,不存在操纵价格、内幕信息或者其他不当行为的行为;
客户可随时查看各会员公司或个人关于其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和评价,以获取准确的市场资讯。银行还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需求及时向交易所报告风险事件,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明该业务是否符合要求;
企业需充分利用银行提供的渠道资源,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合作交流活动,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客户可以选择将部分现金流转入保证金账户,用于增加投资额度;而如果出现亏损,银行也会采取措施进行赔偿;
当市场发生波动且非正常情况下,银行会考虑及时调整结算机制,避免造成损失,从而进一步扩大利润空间。
二、银行生猪期货声明
2、1个月内的交割期限,包括三个周期的交货期,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3、5、10月份的交货日期,由各方自行决定;
(1)交易费用:%;*交易成本=每手100元人民币。2、最低持仓量:
1个多头持仓限额是指某一商品期货合约单边市价下买进或卖出数量相对应的总和,最高限额为20万张;2、3、4、6、8个月内单边市价下买进或卖出的数量之和;5、每日涨跌幅范围为3%-10%之间,无涨停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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