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新闻

郎溪证券,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

dan 2024-12-20 17:09:36

郎溪证券,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

郎溪证券,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

郎溪证券,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 郎溪证券,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

近年来我国的证券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不断优化。在资本市场上,“中国股市”作为一个新兴产业,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和发展以及证券公司的日益壮大,各种制度创新、法律规范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相应出台,为投资者保护提供了更加公平的市场条件和保障体系,但郎溪证券却利用自己的“个人隐私”,擅自使用行政权力进行操纵市场价格行为。“滥用证券交易业务人员资格”这一问题是不容忽视的。“以个人身份参与证券投资活动属于违规经营。”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等活动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其任免手续,并由其他当事人代为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公司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其中提到:“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未依法取得适当的经济赔偿收入或者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的情形”。

根据该决定,对于上述案件适用范围不明确的,将按照法律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具体而言,《办法》第一章所称“虚假陈述”、“非法披露信息”“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内幕买卖”、“操纵股票”等等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照有关法规另行作出处罚处理。还存在其他涉嫌操纵市场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从2017年开始,证监会已经多次对此案进行了严肃处理。截至2016年底,已有超过100家券商发布公告要求加强风险提示警示措施,包括设立风险预警系统、暂停客户账户委托等多种手段限制客户进入交易所。这些举措不仅严重打击了证券业内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进一步恶化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等问题。

《条例》,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董事(实际控制人)、董秘和其他高级管理者采取强制措施。而针对于“滥用管理证券职权”,这项指控主要是为了让上市公司内部人士了解到公司可能存在的违规操作情况。为了防止这种违规现象继续出现,建议证监会在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试点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一项配套规则来强化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内容。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本站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